温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升学奖励暂行办法
(温大行政〔2019〕255号)
为充分调动和激励学校研究生勤奋学习,潜心科研,勇于创新,积极进取,促进优良学风校风的形成,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办学声誉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适用范围
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,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品行端正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关心集体,在校期间没有受到任何纪律处分。
2.承担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导师。
二、奖励标准
1.应届硕士毕业生被国(境)外名校(按照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排名当年排名前100位)、入选教育部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(被一流学科所在专业录取)、中国科学院、中国社会科学院、中央党校录取为博士研究生,奖励2000元/人,校内第一导师奖励2000元/人。
2.应届硕士毕业生被国(境)内外其他高校和研究机构录取为博士研究生,奖励1000元/人,校内第一导师奖励1000元/人。
三、奖励发放程序
1.原则上硕士研究生升学奖励9月份统计发放一次。
2.发放程序:
(1)研究生院发布申报升学奖励通知;
(2)应届硕士毕业生向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申请升学奖励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;
(3)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收集、初审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材料,确定奖励金额,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研究生院;
(4)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审核后,在校园网公示3个工作日;
(5)公示无异议后,由研究生院直接向研究生、导师发放奖励。
3.所有证明材料由学生本人提供,证明材料必须真实、准确。如遇到学生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奖励的情况,研究生院一经核实,将追回奖励金额,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四、如遇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,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审定,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放奖励。
五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原《温州大学研究生升学奖励暂行办法》(温大行政〔2018〕97号)同时废止。